第272章 恐怖的实力
第272章 恐怖的实力 (第1/2页)“我方有明确证据!”
“望审判长,能依法撤销被害人代理人身份,逐出法庭,并依法进行处罚!”
两句话落下的刹那。
整个第一法庭,此时忽的陷入到一阵错愕之中。
听审席众人脸上满是惊疑之色,视线放在审判区中的徐德与严密两人身上,不断来回挪移,脸上满是疑色。
审判区内。
公诉席的三个检察官眯了眯眼,岳峰则是眉头微微一挑,在另外两方人身上看了看,倒也没率先开口。
至於被告席的严密......
严密深吸一口气,上身肌肉紧绷,浑身肾上腺素飙升,心脏如同鼓声一般震动。
对方在赶尽杀绝...是的。
严密能看得出来,徐德百分百就是在针对自己!
说实话,如果单纯想让孙虎付出代价的话。
那麽,两条人命和三条人命的区别实际上并不算太大,就按案子那些手法,孙虎逃不脱一个死罪。
所以。
对方完全可以等‘木山案’一审定案15天後,在进行举证。
届时,两案不会合并。
徐德会少个全国前百、海城的金牌律师做对手。
也不会有朱大力的虚假口供做阻拦,加上手里的证据,完全能让孙虎三人付出代价。
可话又说回来了。
对方没选这条路!
而是,选了一条,面对假证的同时,多一个金牌律师的画面......
那这就是纯粹的针对了。
针对孙虎朱大力,也是在针对...自己!
想到这,严密内心涌生出一股怒意。
“审判长,就本案,公诉方的逻辑链存在明显缺陷。”
“民诉代理人以非公平的形式左右庭审走向,我方申请法院对代理人进行回避,同时,完善公诉方的证据链。”
他再次开口,声音很是响亮。
这下,法庭算是回过神来。
审判台上。
审判长赵德面无表情那双眸子没有波澜,黑黢黢的瞳仁看不出什麽情绪,只是开口道:
“被告方。”
“我问的...就公诉方诉书所言,你方,是否有异议要提出!”
公诉方诉书......
严密顿了顿,气势一熄。
是了,先前赵德所说就是根据诉书所说,也就是对方的指控。
而自己的回应,却是针对的代理人......
并非是说不能指控徐德,而是单纯流程不对,程序还没推进到那一步,自己如此做...属实是被急昏了脑袋。
但问题也来了。
‘流程没到你问我有没有佐证做什麽!?’
严密内心憋屈的骂着。
仿佛是看出了他内心所想。
“请被告方,整理完思绪再做回答!”审判长赵德厉声问道。
闻言。
严密也只能不甘心的看了眼民诉代理人席位,那满是玩味笑容的徐德,将情绪压在心底,旋即陷入思索。
不足片刻的功夫,他便再次开口道:
“就公诉方所言......审判长,我方有共三个问题。”
严密整理完情绪,他此时显得有些冷静。
一抬头,那双充满理智的眸子,划破空气,射向公诉席的三名检察官,口唇一张,便是一阵阵唇枪舌剑。
“首先,是第一点。”
“公诉方以《刑法》第232条,指控被告人孙虎、王洲、赵二山,犯有‘故意杀人罪’。”
话落。
现场众人瞬间紧张起来。
被告人席位,三个被点到名字的被告人内心顿时一紧,拳头紧握,呼吸不免焦灼。
他们知道......
自己是死是活,还是後半辈子依旧能吃香喝辣的...可就都看这人後续发挥了!
严密却没理会他们,此时他精神高度紧张,死死盯着三名检察官。
“我想问,我方所说,是否属实?”
“这......”
三个检察官互相对视一眼,拿捏不住对方在思索什麽。
最终,裴检察官点点头,开口道:
“是诉书中所描述。”
“好。”
严密点头,他顿了顿,忽的开口道:
“根据诉书中所描述。”
“2000年,6月1日,主谋孙虎对被害人黄成伟进行侵害,将其谋杀并进行抛屍。”
“而我方想问的是......”
“杀人证据在哪?”
杀人证据?
四个字落下,别说检察官了和听审席前来听审人员了,就是被告人自己都愣了一下。
杀人证据这还用说吗,7月1日那个举报电话所给出的信息就足够明确了。
“公诉人,你方是否要作出回答?”
审判长赵德稍稍思索,看向公诉席三名检察官。
“审判长。”
公诉席中。
几乎是法官询问的那一刻,三个检察官便立即开口,有了动静。
“就本案,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十分完善。”
“首先,在2000年6月1日,被告人杀害受害者黄成伟的过程,曾被第二名受害者王翰所拍摄。”
“拍摄画面中,明确可以看出,三人正在对受害者黄成伟实施侵害。”
“後续警方将屍体从湖中打捞,法医经鉴定......”
“其额头上的骨头,明显与被告人欲要侵害的行为相吻合。”
检察官缓缓开口,他们说的话语很是有逻辑,短短两三句话,所给出的不是回答信息,而是将一条证据链给出。
首先是关於王翰的死因,其次是黄成伟死亡画面,最後是法医进行的屍检。
三条信息互相佐证,可谓是标准回答。
只不过......
“请问,确切的凶杀证据呢!?”
被告席。
金牌律师严密,冷不丁突然开口询问。
他手中捏着材料,脸上满是凝重,一字一句道:
“审判长。”
“在上述公诉方所给出的回答来看,本案...全程无法证明被害人黄成伟是由被告三人所杀!”
“首先是相机的视频。”
“视频无头无尾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条,明确规定:制作、取得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等有疑问,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。”
视频与录音定罪,是极其困难的事情。
举个例子。
多数人所知晓的,偷拍的视频以及偷录的录音,哪怕是有来龙去脉呢,法院也大概率不会采取。
更别提视频中的某一个画面了。
而王翰所拍摄的画面,首先是角度问题,明显的偷拍角度...当然,涉及到命案,是否为偷拍已经不重要,只要是事实即可。
但偏偏的。
视频已经被腐蚀的过於严重,只能截取出一张图片!
哪怕能给出合理解释,但多少也是有疑问的,所以,直接属於‘不得作为定案根据’的非法证据/瑕疵证据范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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