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05章 bug级理论!【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!】
第305章 bug级理论!【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!】 (第1/2页)说实话,林月觉得,一个法学人不应该...最起码不能满脑袋都是这种近乎挑衅司法的思维!
什麽叫...这是一个假肢?
谁家假肢内部存在‘钢珠’?
谁家假肢可以将钢珠发射出去将人打死?
谁家假肢会有枪管!?
“不对不对不对,这不对的!”
林月连忙摇头,他连忙将一侧的文件拿来,上面的字迹很是清晰。
几人凑近一看,发现这文件赫然是一审相关的信息材料。
“这是一审信息。”
“不说官方自己的鉴定,单单是被告人李杰自己都承认这是一把‘枪’。”
李杰没有说谎,毕竟他也没说谎的必要,案发过程全被拍了下来,他给自己辩解最多也就多活个一两天,反倒是还要承受24小时的审讯。
对他来说,能把魏田杀了...已经够本。
所以......
“你看,这是2003年,5月1日,枪杀魏田後李杰被羁押的口供。”
“口供上,李杰原话是:‘枪是我自己造的,87年打鸟用的,一共就造了一把,本以为.......’”
林月指了指文件上的信息。
是的。
李杰确实承认了,警方、法院、检察官、被告、原告,都将凶器认定成了枪。
没有人对这东西有质疑!
但话又说回来了......
“枪械的判定...是根据人的主观意识所定义的吗?”
徐德突然眉头一挑,看着面前的人,露出个试探性的表情。
他微微低头,盯着对方的眸子,又道:
“林律师,你觉得呢?枪是怎麽判定的?”
这话落下的刹那。
现场几人微微一顿。
枪...是怎麽判定的?或者说,什麽东西,才能被判定为一把枪?
“林律师,你看,我手里也有一把枪。”
徐德再次开口,这次语气很是淡然,他伸出一个拳头,食指和拇指伸直,比划出一个‘7’字形。
随即指尖对着林月,嘴唇微微一张。
“啪!”
这就好似两个幼儿园的小朋友,用手比作手枪进行枪战。
很幼稚,三人隐隐有些不理解。
徐德收回手,他露出一副温和的笑容,淡淡看着林月,开口道:
“林律师。”
“刚才那就是我说的‘枪’,而我,也对你开了枪。”
“那麽,你是不是被枪击了?”
“我是不是也需要被警方逮捕,判我一个非法持枪罪,以及枪击他人的罪责?”
林月微微一顿,旋即明白对方意思。
法律对一个东西的判定,判定这究竟是什麽玩意,是有一套明确的客观标准的。
个人主观上的意识判定,无法影响客观标准。
比如。
你比了个‘7’字,你主观上说这是枪,那麽,这真的算枪?自然不算。
同理。
如果你自己手搓了一把枪,用这玩意打死了人,那麽,你主观意识说这不是枪是一个烧火棍,难道法律就会认定你用烧火棍打死了人?
不会!
总的来说。
“凶器的判定,是看客观司法标准的。”
徐德开口道:
“而不是凶器持有人的主观描述!”
“所以,哪怕凶器是李杰自己亲自造的,但.......”
说到这。
他微微一顿,双手一摊,摇头道:
“他就是一钳工,他还能比我懂搓出来的是什麽?”
虽然凶器是李杰搓的,但没徐德懂搓的是什麽.......
话落的刹那。
周围三人陷入良久的沉默,张了张嘴,显得欲言又止,但愣是一句话都说不出来。
良久。
还是身侧的钱昊思索片刻,这才缓缓说道:
“徐律师您说的确实没问题,凶器是靠客观标准判定,而不是人的主观思维定义。”
“但.......”
“从客观标准来看,涉案凶器,依旧是一柄货真价实的枪!”
钱昊深吸一口气,他决定不再摸鱼了,而是脑子一动。
下一秒。
有关《枪支管理法》的法例就出现在脑子里。
钱昊稍稍检索,旋即缓缓开口道:
“枪械的判定是比较严谨的。”
“一般来说,是从三方面来鉴定一个东西究竟是不是枪。”
说着。
他伸出三根手指,再次说道:
“分别是:动力、结构、威力;这三者必须同时满足。”
“其中,动力指的是,器械内存在可使用火药、压缩气体、弹簧等可以施加动力的东西。”
“结构很简单,就是存在有管状器具,也就是‘枪管’的东西。”
“而威力就很简单了,达到‘足以指认伤亡或丧失知觉’的量化标准,枪口比动能≥1.8焦耳\\/平方厘米。”
也就是说。
一个东西存在枪管,内部存在可以做动力的结构,且这个动力可以造成≥1.8焦耳\\/平方厘米的威力。
那麽。
这就算枪!
看着是不是其实很松垮的?
实则不然,尤其是‘威力’,1.8焦耳\\/平方厘米的动能,一般是什麽画面?
这麽说吧。
你在超市,路边玩具摊,那些给小孩玩的塑料仿真枪,其中有许多都能达成!
只要可以近距离打穿可乐罐,铝制易拉罐,其动能基本就达标了,而这两种罐子多软基本不用过多解释。
总之......
如果真要按照《枪支管理法》严抓。
理论上,那些贩卖玩具的小商贩,都能算一个‘非法贩卖枪支罪’!
“李杰的枪械,其动能经过计算,被定为60焦耳!”
“其次,凶器也存在明确的枪管。”
钱昊摸着下巴,眼眸中流露出冷静,缓缓开口道:
“因为这是要制作假肢,如果要是将两头空洞封堵,就模拟不了膝盖。”
“若是内部填实,便会过重,所以,枪管被保留下来。”
“威力、管状物、动力结构。”
“同时满足三者,完全符合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》中,针对‘枪械’的判定标准!”
综上。
弹丸击中魏田,那麽...也会被判定为,持枪杀人。
不过......
话虽如此,但是。
“不不不,判定枪械的原理,确实是这三者。”
“但,其中针对管状物却并非单纯存在管状物!”
只见。
徐德忽的推了推眼镜,他看着面前的钱昊,忽的开口补充了一句。
“所谓的‘管状物条件’,指的是‘管状器具发射’!”
“而不是存在‘管状物’‘发射’这两条因素!”
东国的文化博大精深,一句话,如果多一个‘,’那麽都会导致意思不同。
管状器具发射,和‘管状器具,发射’,这是两种不同的意思!
前者指的是,枪械射出的子弹,经过管状物调整飞射方向,实现精准打击。
後者。
则是存在‘管状物’,以及子弹发射。
而根据《枪支管理法》来看...前者才被划为判定枪械性质的条件!
也就是。
如果你制造的东西,存在枪管,且也能发射子弹,但如果子弹并不是通过枪管发射,那麽......
“根据《枪支管理法》来看......”
“理论上,这就不是枪!”
徐德眼神一凝,好似是在说脑筋急转弯一样,但意思却很明显了。
这话落下的刹那。
钱昊林月王超三人,明显愣住,他们刚想反驳,但忽的顿住。
是了。
这个条件不能断句,必须连起来组成‘通过枪管发射子弹’,随後再同时构成‘动能来源’‘威力量级’,才能指定一个东西为枪。
为什麽?
看起来是不是有点奇怪?
这麽说吧。
“林律师,钱律师。”
“如果,现在我找来两根钢管焊接成一个‘y’形,再用弹簧代替皮筋,制作出一个弹弓。”
“弹簧蓄能,将钢珠抛射出去,可以打碎一个啤酒瓶。”
“其动能远远超出‘1.8焦耳\\/平方厘米’,甚至是法律规定的数倍!”
徐德眼睛微微睁大,他好似是在试探法律的底线。
说出的话有些反常识,甚至绝大多数人都没想过,但偏偏......却是在以法律的角度开口。
徐德道:
“此时,我这个弹弓,它具备《枪支管理法》中针对枪械的‘钢管、弹簧、威力’三条定义。”
“完美满足判定枪械的依据!”
“但是,你能说我这弹弓是枪吗?”
能吗?
不能!
因为从客观角度来讲,这就不可能是一把枪,哪怕符合,也依旧不能以枪的态度对待。
所以,这条法例不能断句,只能是。
【管状器具发射子弹!】
但.......
“导致魏田死亡的子弹,是从枪管发射出去的吗?”
徐德忽的反问一句。
他盯着面前三人,说出的话好似魔鬼在耳旁的低语,只听,他缓缓开口道:
“如果...钢珠不是从管状物的枪管中射出。”
“那麽......它算枪吗?”
刹那间。
一种宛若醍醐灌顶的感觉,充斥在三人身上,令其瞳孔微微放大,整个人脸上流露出惊愕感。
从监控,以及公检法进行的检测来看。
导致魏田死亡的钢珠,也就是枪械的子弹并非是通过枪管射出。
而是‘魏田、李杰’大力摔打,导致枪身出现的一个缝隙。
随即,卡住强力弹簧的零件损坏,蓄能已久的弹簧,这一刻猛地用力,将这枚钢珠,从缝隙而不是通过钢管,射在魏田身上。
其动能说实话打在身上其余任何一个部位都不会死。
但偏偏就是眼睛!
偏偏还通过眼睛击中了大脑!
於是乎。
“魏田死了。”
“而导致他死亡的过程中,明确缺乏了‘管状器具’发射!”
徐德此时念头通达,脸上满是找到案件漏洞、司法bug的惊喜。
他连忙走回电脑桌前,将案发监控调整到魏田刚好被击中的那一刻。
“你们看。”
“这连枪口都没对准魏田,子弹怎麽可能会通过枪打到他?”
“那子弹必然是从缝隙击中的人!”
“如果是从缝隙,那麽,便百分百不属於《枪支管理法》中,有关‘管状器具发射’的条件!”
“那麽。”
“纵使,这个凶器符合‘威力、动力’,但却不符合上述发射条件。”
“而给一个凶器定性为枪械,法律原文明确规定,指的是三个条件同时满足,缺两个甚至是缺一个,都不构成判定为‘枪’!”
徐德一连串的话语脱口而出。
他说的话逻辑很明确,解释的也恰到好处。
这下。
别说王超了。
此时。
就连钱昊林月,也当场愣在原地,大脑有些宕机,脑细胞疯狂损耗。
是啊。
“凶杀过程中的情况好像...确实无法将这东西定义为枪。”
“但如果重新装填子弹呢?”
“如果,重新装填子弹,不看凶杀现场,单纯给这个凶器进行定义,检测是否为枪呢?”
“此时,将子弹放好不再错位,再施加一个‘动力’,理论上子弹确实能从枪管中飞射出,精准击中他人。”
“但......没有扳机啊。”
“没有击发装置啊!!!”
钱昊懵了,他来回踱步,脑子里思索好半晌,只觉得两条思路在脑子里互相打架。
他感到头疼。
旋即索性拿来一个马克笔,在纸张上梳理思路。
“案发时的过程:”
“弹簧一头卡扣脱落,制造了动力,符合‘动力、威力’,但子弹没从枪管发射,所以,不算枪。”
他将两条思路完全写下。
公检法是有一套很标准的鉴定流程的,如果你提起鉴定要求,他们就会进行。
正常是两种情况。
一,你持枪杀人时的全过程,这个过程鉴定是不是枪。
这也就是上面说的情况。
二,案发後,官方拿去测试,观察这是不是枪。
至於如何鉴定.......
根据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,原文中有一条处理原则:
【对不能正常发射的疑似枪支,应尽可能查明原因,予以修复或进行必要的处理後进行射击试验。如确因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,不能认定为枪支。】
相反,如果还原条件後,能造成射击,那这就是枪。
就本案而言。
将这柄枪还存在的零件进行修复後测试。
“而现在公检法,重新对枪进行验证:”
“子弹原本盖在的凹槽还在,复位後,其位置完全可以通过枪管瞄准发射,但因为没有扳机,又或是说没有击发装置,所以子弹无法发射,缺少‘动力’。”
“那麽,此时‘管状器具发射’满足,但‘威力、动力’缺失!”
钱昊写着写着。
“哪怕,将断掉的弹簧修复,子弹不卡在凹槽而靠近弹簧,控制弹簧再断一次施加动力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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