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21章 庭审突袭!【二合一!】
第321章 庭审突袭!【二合一!】 (第1/2页)凶器损坏......
当这句话出现的刹那,现场众人眉头皱起,行政下意识流露出一些不太好的想法。
比如...『毁屍灭迹』!
虽说,这起案子不具备毁屍灭迹的可行性,毕竟案情清晰。
可案件重点,消灭『凶物』却也可以达到『毁屍』的目的性!
「怎麽可能?凶物怎麽可能会损坏?」
「前脚被告举证说凶物不是枪,後脚做完监定凶物就损坏了?这未免太巧了点吧......」
「毁灭物证?不对...这样做多少有点嚣张了,原告那边不至於昏头这样搞吧?何况原告也只是附带的民诉代理人,他们没理由冒风险做这种事......」
「那你说这是什麽情况!?」
「......」
场下,一阵骚动声浮现,众人眼底流露出些许诧异,潜意识对这突如其来的损坏起了疑心。
而审判区中。
被告席内。
徐德三人眉头微微一皱,互相对视一眼。
钱昊低声道:「杜藤应该没那麽嚣张...也没那麽傻。」
将物证毁掉对对方来说确实有效,但问题来了...这也会显得十分显眼!
杜藤是想赚钱,是来打官司的,不是奔着吃牢饭来的,哪怕是他想将物证毁掉,内部也没人愿意配合。
不过......
徐德抬起头,警惕的看了眼原告人,接着收回视线,放在公诉方郑通身上。
他道:
「公诉方,有关凶器的具体管理记录,请问是否可以提供?」
听到这话。
郑通很明显早有预料,他将那张面无表情的视线投向审判台,开口道:
「记录已经过内部核查、公证,先整理成档交给法院。」
话落。
见到审判长赵忠点头。
郑通这才从公文包中抽出几份文件,交由书记员後,书记员检查完才递给被告方。
待徐德接过文件摊开看时,耳旁又顺势复现出郑通的声音。
「期间,物证记录以『文字』『录音』『摄像』的方式进行记录。」
「9月13日,公诉方进行申请监定时,物证中心便已进行警告,彻底监定存在毁坏概率,但因案件问题尚未得到答案,於是便冒着风险进行监定。」
「......」
凶器损坏的概率,一般要看凶器本身是什麽东西。
一般的菜刀、水果刀此类,最多也就生锈,损坏的概率近乎不存在,也不影响监定。
像是复杂的电子设备,便存在一定损坏概率。
而眼下案件中,这种手搓的东西...尤其是,这玩意还是80年代造出来,历经风风雨雨近二十多年的产物,进行监定要冒的风险可就大许多了。
所以......
「最终,物证因金属疲劳导致内部弹簧卡口多处脱落,而在弹簧脱落之际,其产生的动能又将零件崩坏。」
「至此,凶器核心部分损毁,虽可进行部分监定,但『整体监定』却无法再次进行。」
公诉方。
检察官郑通缓缓开口,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明。
他一边说,徐德一边观看记录。
文件上虽没有视频,但却有照片之类的东西,再加上文字辅佐,阅读起来倒也不麻烦。
几分钟後,徐德得出了答案。
这是真的。
物证...确实是自然损坏,没有人为故意因素,且申请报告流程均符合规章制度!
「被告方,你方是否还有异议?」
审判台上,审判长赵忠看了眼徐德,开口询问。
话落。
旁听席众人视线再次聚焦在徐德身上,等待对方的态度。
徐德微微一顿,接着缓缓摇头。
「我方......无异议。」
话落过後。
原告方,律师杜藤等人脸上流露出些许笑意,不明显,却能让人感受到。
钱昊则是眉头皱起,隐晦地看了眼审判台。
『物证损坏,被告方论点便进退两难,对於原告来说...多少算是有利因素。』
旋即,他收起思绪,不再多想,凝眉看着公诉方。
此时。
审判台上。
审判长赵忠道:「公诉方请继续。」
公诉席。
检察官郑通点点头,旋即微微一顿,又道:
「审判长,通过检测来看,回执报告中明确描述物证:【不能完全排除改造後具备发射能力的可能性】」
「也就是说,本案凶物,在被告人李杰当初进行改造之际,改装并不彻底。」
郑通靠近麦克风,他低头看着文件材料上的字迹,又道:
「依据,1996年颁布的《枪枝管理法》中,第27条明确规定『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、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枝,应当报废。报废的枪枝应及时销毁』」
说到这。
他顿了顿,看向周围,提醒了一句,说道:
「注意,该条文中的『销毁』,按文义与立法目的,应当理解为『彻底破坏枪枝结构,使其无法再作为枪枝使用』!」
「依照《枪枝销毁安全技术规范》,其中对销毁程度有明确要求。」
「通常包括:主要部件必须切割或熔化、彻底破坏发射结构、销毁後不得保留完整的枪枝部件、销毁过程需登记和监督。」
东国对枪管的很严。
禁枪令出来前,你销毁枪不是单纯扣掉扳机就行。
而是切割!熔炼!
切割,指的是直接将枪从中间切成两半,不具备使用条件。
而熔炼就更好解释了,直接将枪熔成铁水,压根就不可能发射,这样才算销毁!
所以,眼下的案情则是.......
「审判长,普通单位或个人私自销毁报废枪枝且不彻底。」
「依据枪枝管理法规定......」
公诉席,此时检察官郑通再次开口。
只不过,这次郑通说着说着,忽的顿住,他看着材料上的东西,像是内心在做决断,好半晌,才深吸一口气,沉声道:
「明确触犯《刑法》第128条『非法持有枪枝罪』!」
「适用情形:报废枪枝未彻底销毁、仍能使用,行为人继续持有的,属於非法持有枪枝!」
这话落下。
整个第一法庭,骤然间一片譁然,所有人瞳孔一紧,面露错愕。
审判区正中心。
坐在椅子上,宛若蚂蚁的被审判人李杰,双拳不自觉紧握,呼吸沉重。
台下的孩子李果不懂,却也能感知到情绪,看着父亲的背影盯了半晌,最终把往王超怀里埋去。
枪?
还是枪?
两个月的时间,绕来绕去,物证还是要被以枪的待遇进行定性?李杰也非得要死!?
被告席处。
「异议!审判长,我方有明确异议!」
近乎是郑通说完话的一瞬间。
律师钱昊没有犹豫,他立马站起身,大声抗议。
「公诉方所言明显有误!」
「物证中心所传回执报告中,所说为【不能完全排除改造後具备发射能力的可能性】!」
「注意,其所说为【不能排除】!」
「以大白话来描述,便是,这把枪也有可能改造後不具备发射能力!」
不能完全排除,相应就是存在枪械不具备可能。
既有可能无法发射,那麽,依照法例...不该以非法持枪罪起诉,被告方也不会获罪。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「被告方,就本案物证并未进行完全销毁,《枪管法》中针对销毁枪械的定义,我想你方应当知晓。」
检察官郑通深吸一口气,他不看旁听席,脸色异常严肃地看着被告席。
他坐在席位上,上身微微前倾,沉声道:
「请问,被告人李某,是否依照相关法例针对『枪械』进行销毁?」
钱昊直接回道:
「枪械目前状况已不具备发射条件!」
「并且,所谓【修复後可能存在发射能力】哪怕为真,但被告人李某却并未修复!」
「本案导致魏田死亡的凶器,在案发前夕也没动手改造的情况!」
你的钉枪存在改造後成为枪的情况下。
那麽,在你用钉枪意外杀人後,难道要以『枪杀』和『非法持有枪枝』的罪名进行指控吗?
不能!
但问题来了。
公诉方不是傻子,他们是检察官,还是海城的检察官,专业能力绝不是普通人所能揣摩的!
「被告方,你方所言为《刑法》第125条『非法制造枪枝罪』。」
公诉方,检察官郑通眉头一沉,开口提醒了一句。
「而非《刑法》128条『非法持有枪枝罪』!」
「除此外,你方依据很明显将物证前後逻辑叙事混淆。」
郑通又拿来一份文件,文件上清楚印着凶器的外貌,以及根据走访所得来的『证言』。
「本案凶器本身不是寻常物品。」
「它本身是由枪改造而来!」
「注意,是由枪进行改造,且改造的行为只达成销毁过程的一半。」
李杰想用枪来改成假肢。
那麽,他就要先将『枪』的概念抹掉,随後才能给定性为假肢。
可问题来了。
他在抹除概念的时候,销毁枪枝的行为只进行了一半!
在《枪管法》中明确规定,只有『切割、熔炼、完全不具备修复可能』,这样,才不算枪,法律上也会将物证的定性抹掉。
那麽...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只进行了一半呢?
总不能算板半个枪吧。
不可能。
所以,针对造出的枪管理情况,只有【枪\/销毁】两个概念,也是两个选项!
如果给销毁的行为增加一个进度条,那麽...哪怕你已经销毁到了99%,枪械也已经不具备枪的功能,可只要没达成『销毁』选项,还可以修复。
那麽......
「这就算枪!」
「综上所述,就本案而言,被告人李杰,明确触犯《刑法》128条『非法持有枪枝罪』!」
检察官郑通严肃且认真地开口,所说的话语很合理。
只要销毁不彻底就算枪。
既然算枪,那就是非法持有枪枝罪。
【持有】和【制造】是两个罪,虽然从条文来看,两者很相似,但实际上区别很大。
前者只要你不作死,不拿枪杀人,基本也就七年以内。
後者上限是能死刑的!
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就在钱昊准备再开口说些什麽之际。
恍惚间。
被告席处,徐德忽的意识到什麽,突然抢先一步,开口道:
「审判长,就本案,我方有两点想说。」
「一,在案发之际,也就是案发过程导致魏田死亡时,魏田是否是被『枪杀』?」
「二,就本案...凶器是否真的存在『改装可能性』?」
「因为,刚才公诉方所言令我注意到一个问题,也就是『无法排除存在改造可能性』,既然无法排除,那相应的,也就和我方钱律师先前所言一样,物证也存在『不可改造性』。」
「既存在不可改造性,那是否可以理解成......」
说着。
徐德微微一顿,他忽的用对方的逻辑,给出一条强而有力的反击!
「被告人李某,在1996年颁布《枪管法》後,实则已经彻底销毁枪枝?」
「请问是否存在这种可能性!?」
话落过後。
肉眼可见的,审判台上几个法官陷入迟疑,明显是开始思考。
公诉席处,三个法官也稍稍顿住。
不过徐德却观察对方,而是将视线落在原告席处,眯着眼,观察几人的动向,时刻准备掏出自己的东西用於突击。
「这......」
审判台上,审判长赵忠稍稍迟疑。
接着回过神来,又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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