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6章 为什么直接击毙?
第206章 为什么直接击毙? (第2/2页)“案件研判、嫌疑人背景、装置来源和动机分析,不属于我的配合范围。”
“我们不会要求您参与。”
顾承安又补了一句:“也不要把我的判断写成对案件结论。”
林致远抬起头。
“这点我会特别注明。”
两人的视线短暂交汇。
他们都知道,很多问题不是不能问,而是问了也不该由顾承安回答。
铁路公安需要建立自己的证据链。
地方公安需要完成辖区内的侦查工作。
排爆部门需要给出装置性质和技术结论。
顾承安可以提供现场事实,但不能因为他来自更高层级,就让他的个人判断代替完整调查。
这才是正常秩序。
接下来是询问笔录。
鹤庆铁路派出所临时借用了一间办公室。
桌面只有一台电脑、两瓶矿泉水和一沓空白笔录纸。负责记录的是周明远,旁边坐着一名执法监督人员,全程开启录音录像。
周明远先宣读权利义务。
“本次询问只针对您在列车上的个人身份、出行目的、现场所见和开枪处置经过。您可以如实陈述,也可以对与本次事实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。笔录完成后由您核对并签字。”
“知道。”
“姓名?”
“顾承安。”
“性别?”
“男。”
“职业?”
“国家公安部工作人员。”
周明远抬头:“具体单位需要写吗?”
“不需要,如果你们后续需要,自行联系相关部门核实即可。”
周明远敲下这行字。
“出行目的?”
“个人旅游。”
“同行人员?”
“无。”
“从哪里出发?”
“丽江。”
“计划前往哪里?”
“大理。”
“是否认识嫌疑人赵建国?”
“不认识。”
“此前是否与他有过接触?”
“没有。”
“您什么时候发现他存在异常?”
顾承安按照现场时间顺序复述。
他起身准备活动活动,在车厢连接处碰见了赵建国从洗手间出来,携带黑色双肩包,进入连接处后蹲下,打开拉链,将手伸入包内。
周明远问:“您当时是否看见包内具体物品?”
“看见部分。疑似简易爆炸装置,包含导线、触发部件和多个容器。”
“您能确认那是爆炸物吗?”
“当时不能确认,只能判断存在重大危险可能。”
“您为什么直接使用枪械?”
“赵建国的动作已经进入可能造成即时危害的阶段。列车处于运行状态,现场空间狭窄,若等他继续操作,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。我根据持枪权限和现场情况作出紧急处置。”
“您有没有考虑过误判?”
“考虑过。”
周明远看着他。
“那还仍然开枪?”
“是。”
“原因?”
“现场没有足够时间进行其他验证。我的判断不是因为他长相、身份或情绪,而是因为他的动作、位置、携带物和列车运行环境同时出现异常。”
周明远点头,把这句话完整记录下来。
笔录里没有“穷凶极恶”“杀气腾腾”之类的词。
没有形容,也没有渲染。
只有行为、环境和判断依据。